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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为:
  一、第五十四条中删去“第十五”;在“其授权的邮电部门”后面加“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建设”;删去“责令限期建设或改正”,“其授权的邮电部门”改为“其委托的邮电部门”。
  二、第五十五条中“给予”后面加“警告”;删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第五十七条中删去“责令限期改正”;在“轻重”后面加上“给予警告、罚款”;删去“停通中断线”。
  四、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删去“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及“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在“没收”后面加上“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以”后面加“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中删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非法活动”及“非法物品和经营所得”,在“邮电部门”后面加上“给予警告、并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在“没收”后面加上“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五、第六十三条中在“给予”后面加“警告、罚款”;删去“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六、另外,以上条款中的“非”改为“违”。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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