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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第一批取消38项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推进住宅价格的分类管理。对面向市场的商品房,实行企业定价,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制订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并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对配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房、平价房,实行由政府定价,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1995)42号)等文件规定,售价按实际成本核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研究制订安居房、平价房的具体作价办法和审批程序。
  各区、县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禁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的行为,努力把住宅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推动本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

经市政府批准的本市第一批取消的38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11项
  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
  2.住宅优质奖励费
  3.住宅竣工配套包干奖(自来水、供电、煤气、市政、房管等5项奖励金)
  4.申请设计免招标管理费
  5.“三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6.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7.外地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工本费
  8.市区改造管理费
  9.工程预算审核费
  10.市和区、县建筑管理机构上级管理费
  11.建筑工程系统局属企业管理费
  二、房地部门3项
  12.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费
  13.劳力安置管理费
  14.劳力安置不可预见费
  三、规划部门2项
  15.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16.规划监督检查牌照费
  四、人防部门1项
  17.移建人防工程费
  五、区、县21项
  18.教育环卫补贴费
  19.提供平价房源或交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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