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执收单位原业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销,只保留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从省“财政专户”中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各执收单位九七年二月底前各种收费资金余额一律于三月十五日前分别上交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分为“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等四种,每种一式五联,注有“省级”字样,分别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转帐或现金交款。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的收费,缴款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持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到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专用缴款书准领证”,专用缴款书实行验旧领新。再次领取专用缴款书时,应携带前次领取已使用的专用缴款书存根,并如实填写“领取专用缴款书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审验其存根的累计收费与缴入收费收入过渡户数额相符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应按季编制“收费专用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及报查单位,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保管期限3年,到期由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销。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核拨。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执收单位要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一式三份。
(二)各执收单位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编报收费资金收支下年度预算(无主管部门的执收单位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编报本系统收费资金收支下年度预算表一式三份(1997年度的收支预算请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资金收支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予以批复,核批后的收费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收费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执收单位要按月填报《收费资金用款计划》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填报的执收单位缴款明细表,每月按进度及时将核定的支出金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
(四)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省财政厅核批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