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七、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初始阶段,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注意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小区的中准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小区0.20元;
(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0.30元;
(三)普通高层住宅(有电梯)0.80元;
(四)高级高层住宅(有电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住(用)户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在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省物价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住宅小区内的办公、零售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零售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