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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7]第24号 1997年3月1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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