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进一步搞好行政执法
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意见的报告
(1997年3月14日)
省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河北省1996-2000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执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进一步搞好行政执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行政执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自觉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勤政、廉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政令畅通,法纪严明,充分体现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向为主要要求的党风、政风的明显改善;实现以执法形象完美,执法环境优良,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效率提高为主要标志的文明执法程度的不断改进,实现以理顺机制,健全机构,责任明晰,协作有力为基本要求的行政执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促进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坚持秉公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公示制度,逐步做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行政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行政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救济方法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等。
三、实行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承诺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履行职责与热情服务双重意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职执法职责,具体明确本部门承诺事项及标准,并认真付诸实施。
四、建立文明执法考核评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