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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上市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我省上市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18号 1997年3月18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上市股份公司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国对上市股份公司所得税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对我省原已上市的股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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