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3号、浙地税二[1997]101号 1997年3月17日)
杭州、温州、台州、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精神,我们对我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进行了调查,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地方远洋渔业的盈利企业1994、199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均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落实到位,由已省、市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因此,从1996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我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管辖地区
1、浙江省远洋渔业公司 省局直属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