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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3号、浙地税二[1997]101号 1997年3月17日)


杭州、温州、台州、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精神,我们对我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进行了调查,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地方远洋渔业的盈利企业1994、199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均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落实到位,由已省、市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因此,从1996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我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管辖地区 
1、浙江省远洋渔业公司     省局直属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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