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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
(1997年2月4日)


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国家税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市房地产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房屋租赁活动日趋活跃,为发展经济,搞活流通,调剂余缺,解决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减少房屋租赁纠纷,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研究的“以块为主”、“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组织街居参与房屋租赁管理,使之成为培育街、居财源,实现社会化管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重要途径。
  房屋租赁应按照市政府已颁布的《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租赁合同监证登记。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应在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工作,查处房屋租赁中违法行为,直接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监证登记工作,负责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及其他表、册的统一印制、分发工作,并对各区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发放和租赁合同监证登记建立档案,进行统计。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合同、表、册发放,档案管理和具体办理租赁合同的监证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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