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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7]6号 1997年2月25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卫生防疫站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泉地税政一[1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为“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关于防疫站直接对人进行治疗、防疫、体检等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不是直接对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如对食品、水质、纸质检验,环境监测及消毒,物品防疫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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