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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为: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
  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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