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由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应征公民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阻挠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