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商[1997]39号 1997年4月30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为农业、农村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发展农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供销合作社又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某些宏观调控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进一步做好供销社财务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最近专门下发了《
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商字[1997]64号)。按照该通知规定,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本着财税部门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组织实施《
企业财务通则》、《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供销社企业财务政策、研究制定成本费用、折旧、工资管理制度及财产损失审批、坏账损失核销制度,研究制定为农服务基金管理制度、行政管理费管理制度以及合作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上述财务管理工作以财政部门为主进行,其中涉及税前列支的财务管理事项,应商得税务部门同意后办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摸清家底,做好清产核资和清理消化挂帐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省里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销社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促进供销社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同时,在清产核资中要和清理核实供销社企业历史挂帐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精神,会同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供销企业历年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清理核实、准确界定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清产核资和清理消化挂帐中涉及财税政策的,按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清产办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