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为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岗位,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根据《
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及《
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培训范围: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检验、维修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四)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从事易燃影印件化学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按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培训发证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并将其培训大纲及试卷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条 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培训考核的范围:
(一)属省公安消防机构发证管理的:
1、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含专兼职防火干部、安技人员)。
2、建筑内装修设计、施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安装、维修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