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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或者履行商品修理责任时使用不符合该产品技术要求的零部件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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