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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科[1997]15号 1997年4月28日)


各行署、市建委(建设局)、计委、经贸委、地税局、省农场总局建委:
  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建科(1997)31号文件《关于实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为了全面贯彻《通知》的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节能是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抓好建筑节能工作对于我省这样一个采暖能耗较大的省份具有十分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积极探讨制订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地方政策、法规和技术规定、图集等,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加大实施新标准的力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到2000年全省全面执行 新标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按照《通知》的要求,“列为国家和各地政府小康住宅示范小区、安居工程、城市住宅试点小区等示范建设项目和各级政府或国有单位建设的有关工程项目都必须率先执行新《标准》”,考虑到1997年是实施新标准的第一年,故以上项目开工面积的10%建设为节能建筑,从1998到2000年,按照199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座谈会的有关精神,比例如年递增,到2000年全面实现节能50%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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