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方式。原地安置的住房应实行购房或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成套改造的成本,下同)租房。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购房办法、售后管理参照房改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3.安置面积。原地安置的面积,以经房管部门认可的住户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安置。
4.售房价格。成套改造后的住房,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和折扣购房,但其竣工年限作如下规定,即成套改造竣工当年按旧工房10年、里弄房屋15年计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购房;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外的,超过部分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中规定的市场价购房。
5.出租价格。原住户不愿购房的,可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租房。
6.临时过渡。原地安置的住户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一年的,旧住房成套改造单位应参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贴。
(二)易地安置
1.安置对象。易地安置对象包括:因改善环境和功能的需要,拆除后不再建造住房的成套改造地块上的原住户;原亭子间、灶间等成套改造后不再作住房使用的部位的原住户,因房屋改造需要,无法在原地进行安置的;不愿购房或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成本租金租房的住户。
2.安置标准。易地安置应适当改善居住条件,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补贴。安置标准参照《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现房安置率要大于80%。易地安置户可购买或租用新安置的住房。
七、对房地产企业参与旧住房成套改造的鼓励措施
各区旧住房成套改造管理部门应参照平价安居房成本的计算办法,核定旧住房成套改造的项目成本(即成套改造成本加管理费),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或招标承包。
承接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的单位要突出社会、环境效益,按本规定的办法组织实施,接受区成套办的监督,确保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质量,收取合同规定的合理费用。
以前公布的有关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市郊县城镇旧住房成套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