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抓紧本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规划的编制,确定“九五”期间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大改造力度,落实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的完成。
三、旧住房成套改造的配套工程
旧住房成套改造所涉及的市政、公用、环卫、环保、园林、邮电、电力、广电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批准的旧住房成套改造年度计划,编制相应的年度配套计划,列入各自的实事项目,如:改善供水管网低压用水;改造积水地区雨污水管道;扩大接装煤气用户;改善用电质量,层表改户表;扩大电话电讯网,使电话、有线电视进户;配装信报箱。旧住房成套改造的配套工程要优先实施,并收取额定的工程费用,以确保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及时完成。
四、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有关税费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以区为单位,调节项目之间的余缺,平衡安置人口和和户数。旧住房成套改造及其用于安置的增层与扩建面积,均按照房屋修缮工程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五、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资金来源
从出售旧公房归集资金中拨出专项额度,提供各区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低息启动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按沪府办(1995)20号文的规定办理贷款。
建立区一级的旧住房成套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构成包括:原地安置居民购房的房价款;从1995年房改年度售房方案施行之日起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成套改造资金;原住房租金中用于房屋大修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区政府筹措落实。
各区建立的旧住房成套改造专项资金,由区成套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对每个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要严格核定成本,采取招标承包或项目包干的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如有收益,按区滚动平衡,循环运作,继续用于旧住房成套改造。
六、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安置办法
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以原地安置为主,对无法原地安置或公房承租人不愿原地安置的,可实行易地安置。
旧住房成套改造单位应与公房承租人按《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规定签订安置协议:
(一)原地安置
1.安置对象。原作住房使用的部位,成套改造后仍作住房使用的,原住户实行原地安置;成套改造后增层、扩建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原亭子间、灶间等成套改造后不再作住房使用的部位的原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