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办公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人民团体,福州军分区:
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新一轮创业热潮的形成,经研究,决定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栋楼”审批的主要内容是: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开发以及第三产业等涉及设立公司征用土地、房屋建设等须报请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核发各项批准文件,以及办理水、电、电信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权等方面的审批。
二、“一栋楼”组成单位为:
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技术监督局、市园林局、市文管局、市审计局、市电业局、市电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蔬菜产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政工程管理处、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煤气公司。
三、“一栋楼”办公场所设在市土地局原办公大楼,于1997年5月15日正式挂牌办公。上述“一栋楼”组成单位要派出熟悉本部门业务、服务意识和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在“一栋楼”设立窗口服务,负责承接投资项目单位向本部门提出的审批申请,开具收费通知书,发放批准文件(证书)以及向投资者提供咨询;同时指定一名领导常驻“一栋楼”办公。即将成立的市收费局办公场所设在“一栋楼”内,负责统一收费。
四、“一栋楼”的办公应当规范化。
1.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各部门设在“一栋楼”的联络处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收件,并内部传送审批,批准件及证书从各部门设在“一栋楼”的窗口发给申报单位。
2.实行办事限时制,各部门在收件后应按照经核定的办事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3.在“一栋楼”内举行项目联审会,由各牵头部门事先将会议通知及须联审的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在“一栋楼”的窗口,联审会在“一栋楼”会议中心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