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海关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海关事业发展很快,为促进广东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支持全省海关工作,对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海关工作。在维护海关垂直领导体制的前提下,要把支持海关工作列入地方议事日程,做好对当地海关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会议听取当地海关汇报工作、有重大情况应随时听取口头或书面汇报。
二、加强地方有关部门和海关的联系沟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已制订了《关于重大案件加强向地方党政领导通报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海关联系。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与海关工作有关的案件,要及时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或有关海关通报情况。对海关查获的敏感、复杂、涉及面广的走私违法案件,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的协调,并为海关的调查、审理工作提供方便。
三、支持海关依法行政。各地司法、执法部门要维护海关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执行 《
海关法》 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开启、提取、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和损毁海关已施加封志的货物。有关市县要建立有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联系,共同搞好反走私工作。
四、积极帮助海关解决实际问题。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解决海关在建设和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做了大量工作。由于近年来广东海关业务发展较快,新增机构较多,办公、生活设施缺口较大,原有的部分设施也需要更新,各级政府要继续给予关心、支持。
五、大力协助抓好海关队伍的自身建设。各地政府要大力协助海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依法行政、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的海关队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fy_lar_6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