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开支标准的通知
(深府[1997]46号 1997年2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功能,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参照《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条110号令)、《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粤府[1986年]8号)、《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