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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3.施工机具、暂设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6.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第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原件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项工程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等;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竣工文件和施工企业材料;
  4.新村竣工总体平面图、管线位置总图、地下管线综合图;
  5.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综合验收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2.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6.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物业管理基本金是否缴交;
  7.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8.其它。
  第十条 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办理竣工综合验收之前,自己应先组织预验队,主要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等;
  2.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填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预验收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还应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预验收结果作出说明;
  3.市建委接到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及申报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4.验收小组成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验收项目所在地,由市建委主持,集中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汇报后,到现场进行查核;
  5.验收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结合各自业务范围进行现场评议,并填写验收意见;
  6.市建委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正式形成验收纪要;
  7.验收小组成员代表其派出的各职能部门,当场在验收申报表中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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