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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26号 1997年4月3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国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房地产税改革之前,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三资”企业、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其房产税比照内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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