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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抓工作进度。
  全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开。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报省劳动厅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西安、咸阳、宝鸡三市和安康地区的方案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出台,十月一日正式启动运作,其它地(市)也要抓紧摸底测算,力争明年一季度出台方案,二季度开始运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与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在陕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四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五条 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
  县及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鉴定的工作机构,应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职责范围、管理制度及鉴定程序等仍按照《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六条 《试行办法》八条(十)所指的范围应包括一九六四年全国总工会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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