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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劳发[1997]23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厅依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抓组织落实。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在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中,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既要有明确的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抓政策落实。
  我省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各地(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把本地(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控制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内。要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统筹项目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
  三、抓任务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利用费率杠杆作用和安全奖励措施,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争取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增强领导、企业、职工实施工伤保险,做好工伤预防,重视职业康复的自觉性。真正把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补偿这三大工伤保险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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