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采取下列方式对项目予以资助: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企业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资金补助;
(二)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对其所借用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期限或额度的贴息;
(三)对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借款;
(四)以上三种资助方式,对一个企业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对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但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合并采取两种资助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参照银行当期基准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或全额补助,相应增加企业国拨资本金;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的贷款贴息,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贴息的,由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资金补助,凡本市企业购买外地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单独申报,凡本市企业购买本市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采用的必须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需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的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计划落实、预审评估、呈批下达、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