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科学管理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是我市用于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专项基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设立的宗旨是,有利于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联合,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科研单位面向市场,研制开发先进实用技术和新产品;有利于调动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资源充分利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下列几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资金;
(二)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技术研究补助费等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资金;
(三)收回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本息;
(四)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改革后转用于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重点扶持的对象,主要是预算内国有工商企业和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高科技企业。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列入国家及本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计划的项目;
(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内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三)能够形成新兴产业规模、带动行业发展、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
(五)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新型电力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方面的项目,以及上述产业和产品的配套项目;
(六)有利于企业扭亏增盈的项目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