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和“菜单式”住宅二次装饰设计方法建造样板间供住户选择,统一组织施工。
四、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
(一)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要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市、区结合开展组织实施工作。首批示范居住区中,万里和春申居住区由普陀区和闵行区政府组织实施,三林城和新江湾城居住区由市建委组织实施。
(二)建立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夏克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跃金、市建委副主任皋玉凤、市住宅局局长王文忠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住宅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工程局、市电力局、市园林局等分管领导和有关区的分管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由市住宅发展局副局长毛佳梁任办公室主任,市建委房地产处处长沈正超任副主任。各示范居住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
(三)市和区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对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示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制定、修改有关指标,组织专家对示范居住区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定,并根据有关评价指标组织专家对居住区或街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四)示范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总体设计、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方案以及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示范居住区的申报、评审、验收和命名
(一)申报与评审:市、区都可申报创建示范居住区,凡进行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申报单位应积极做好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的组织工作。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专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二)验收和命名:各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居住区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估和验收。凡达到示范居住区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命名为“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居住小区)”,并设立示范居住区单项奖,由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示范居住区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