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失效]

  (六)古树、名树及各种珍贵树种,要有重点保护措施,经常维护,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七)道路上和露天公共场所的树木应采用硬覆盖物遮盖树穴泥土,花卉、绿篱等应采用硬质护栏围护,树穴、花穴、绿篱地面不得有垃圾杂物。
  (八)河流两岸应搞好带状绿化,各类水域周围应用树木、花草环绕。

六、广告标志



  (一)节日和大型经贸活动、体育比赛的标语口号应采取悬挂方式,按规定期限及时撤除。各类告示、招贴应设置在招贴栏内,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电线杆等处随意乱贴;过时、破旧标语、告示应及时清除。
  (二)市区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大中型构筑物、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公共场所、沿街经营单位等,均须设置安装装饰照明灯,并应按规定时间开启,美化城市夜景。
  (三)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必须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的形式安装,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因设备损坏造成局部或整体不亮的,应及时修复。
  (四)商业门脸和橱窗的陈设要讲求艺术性,体现时代感和民族风格。牌匾、字号、招牌应以软体灯箱或霓虹灯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五)街头和公共场所、书报亭、读报栏、画廊、招贴栏设置位置应适当,造型和色调应与街景协调,并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六)各种指示牌、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牌、门牌及电力煤气等各类标志牌,均应按统一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醒目、完好。
  (七)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标志及各种广告、告示的文字用语必须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须用外文标示的文字,应同时标示汉字。

七、公共场所

  (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饭店、宾馆、商店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经常保持环境整洁,室外绿化、美化;有适量的公厕及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不得有鼠、蚊、蝇、蟑螂滋生。各类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室内外地面不得有痰迹、纸屑、烟头及各种垃圾杂物。地面平整,不得有污水坑凹及乱堆乱放。门脸、厨窗、内外墙壁不得乱挂杂物,不得乱写乱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