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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失效]

  (七)各类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遮挡设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器械、材料应码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施工中应控制机械噪声、粉尘飞扬、人员喧闹等扰民现象。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及废弃物不得散失场外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施工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各类临时工棚及设施,修复破损路面,平整现场,做到工完场净。
  (八)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做到密闭化、容器化、机械化、不得污染环境。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和无害化处理,进行综合利用。工业垃圾、医药垃圾、特种垃圾及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专门收集、运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垃圾集运站、各类垃圾容器、垃圾处理场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准在公路两侧设置垃圾存放场。
  (九)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采用水冲放流。公厕的内外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无蚊蝇、无异味,墙面不得有乱写、乱画、乱刻、乱涂现象;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应经常保持清洁。
  (十)市区内居民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市郊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十一)居民小区、院落、楼群的内外环境卫生应经常保持清洁。楼道内不得堆放各种杂物。胡同里巷、甬道、庭院内不得私搭乱盖,不得乱堆乱放废弃物,不得乱吊乱挂各类杂物;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写。

五、园林绿化



  (一)城市绿化要坚持以绿为主、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的原则,绿化覆盖率要逐年有较大提高。
  (二)市区的行道树、绿地、草坪、绿篱、花坛等,要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存有各类垃圾、渣土、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绿地、草坪,不得在绿篱、花坛上搭盖各种违法建设。严禁在行道树、绿地、草坪内堆积含盐雪。
  (三)市区内要搞好居民区、单位、沿街院墙、楼群、庭院、阳台的绿化、美化。
  (四)公园、街心花园、居民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的集中绿化带,要种植并养护好造型植物、攀缘植物。花坛、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并养护完好。
  (五)城市街道两侧行道树要保持整齐、美观,不得残株断线,不得有死树枯枝。不准擅自砍伐、迁移树木。不准攀折花木。不得在树木拴挂各类物品。不得在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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