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设施
(一)市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路面不得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破损、溢水、塌方,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修复。
(二)市区道路不准擅自占用,不得利用道路开办各类市场、停车场、摊点或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的项目。经批准临时占用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路进厅(场)。
(三)未经批准,不准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四)给水、排水管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自来水或污水均不得外溢。要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市区道路雨后不得存有污水。地面各类井盖均应保持无缺损破裂。
(五)市区内不得擅自建架空管线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标志明显、美观。设置在地面上的煤气和供热管道应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并经常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六)公共消防设备设施应经常保持外观整齐完好,不得缺损破旧;消防栓、井应设有醒目标志。
(七)居民住宅区的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各种配套设施应齐全完备,并经常养护,保持完好。
四、环境卫生
(一)全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应经常保持市容美观,卫生清洁,不准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地面上不得有烟头、纸屑、痰迹、垃圾,不准焚烧落叶、枯草及各类废弃物,对违章者要及时纠正。
(二)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保洁,并定期采用水洗除尘。降雨、降雪后应及时清扫、清除。
(三)城市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种水域必须保持清洁,不准向河坡、河道内倾倒各种垃圾、废弃物,不得排放污水及有毒有害液体,水面不得有垃圾杂物飘浮。
(四)沿街单位、商店应有专人负责门前卫生保洁,不得在门前堆放产品、货物,不得残存垃圾,不得在门前吊挂各种物品。
(五)各类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完好、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变形、破损,车容明显不洁,车轮带有泥沙和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车容不洁和带泥污染的车辆不经冲洗不准入市。
(六)各类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准随车乱吐乱扔,不准抛撒各种废弃物及迷信物品。载运流体、散体的车辆,要严密封闭、遮盖,不得洒落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