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津政发[1997]30号 1997年4月22日)
一、总则
(一)为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区、县的建制镇。农村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市区道路(含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和标志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设置均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畴。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调等,均应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二)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和经批准的经营性棚亭)应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出现残损及时修复;门前和窗台不得堆放、搭挂杂物;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临街阳台、平台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吊挂杂物和堆放物品;街道两侧楼房封闭阳台应整齐、美观。
(三)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各类近代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风貌建筑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四)道路和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及周围环境,应定期进行美化市容景观的综合性整修。对破残建筑及时修整,对陈旧建筑及时清洗粉饰,对造型呆板单调的建筑应加做建筑花饰。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色调要同街道整体景色协调一致。每条街道的建筑景观及周围环境应具有自身风格和特色。
(五)市内不得有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搭棚生产、堆放物品,不准擅自设立存车棚亭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棚亭,所有交通设施均应保持整齐美观。
(六)道路两侧及繁华区、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前,除经批准以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超高围墙;分界应采取绿蓠(或绿地)、花坛(或花池、水池)、棚栏、半透景围墙、秀景围墙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