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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无偿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机具设备价格和租赁信息,以及劳务、金融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交易各方可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进行查询。
  交易各方要求提供信息查询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签署交易单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交易代表)签署交易单。
  交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名称;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类别;
  (三)交易内容和范围;
  (四)工程造价;
  (五)质量及工期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
  交易单应经交易中心确认。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交易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缴纳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周期
  建设工程项目自交易中心发布项目发包信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签署交易单。超过交易周期的,加倍收取交易服务费。
  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交易周期的,应经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消交易项目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交易项目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发包。
  建设工程恢复交易时,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加倍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审核。
  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中心按建设单位取消交易项目处理。因承包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其交易资格1-6个月,并重新发布发包信息。
  第二十一条 驻交易中心有关机构
  交易中心开展“一条龙”服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保险部门等,在交易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现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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