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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规范建筑交易行为,保障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意见》(杭政办发(1997)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下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通过协商洽谈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 建设单位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包申请书,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并核定工程类别;
  (四)建设资金与验证落实;
  (五)现场符合建设要求;
  (六)建设单位按规定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
  第五条 承包单位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承包单位,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外来企业还须持有《进杭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 中介机构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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