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7]24号 1997年6月2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