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删除《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五项:“对拒缴罚没款的,可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开户银行帐户和银行帐户无存款的,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