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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共有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共有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7]20号 1997年6月10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泉地税政一[1997]7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综26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对纳入房改范畴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的仍按省局闽地税政一[1996]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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