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
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问题关于同意中国国际技术智力
合作公司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业务的复函
中方雇员业务的复函国家科委:
国科函办字[1997]28号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有关业务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72号)精神,同意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的业务。请该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