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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需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逐级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要坚持城市工业东移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滨海地区不宜农的滩涂和荒地或填海造地。
  (四)要加强对规划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非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均须依法纠正。
  三、积极推行农业土地整理
  (一)抓紧编制土地整理规划,积极推进和开展土地整理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企实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并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村镇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者结合起来,编制好土地整理规划,力争用15至20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整理。
  (二)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实施土地整理的积极性。按土地整理的需要,依靠集体积累,保证土地整理的劳动投入。同时,要建立土地整理专用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可将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作为土地整理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融集资金,投入承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可以引导外资投入开发,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土地整理投资机制。
  (三)把“双优化工程”从城市推向农村。走挖潜和内涵式发展道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实行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村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实行城乡工业联动,互为依托,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劳动力、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乡镇企业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现代化道路。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一)村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村镇土地整理规划。要按照布局合理,集中紧凑,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坡地,不占好地的原则,搞好村镇建设。提倡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二)村民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要建设节约用地的集中多层公寓式楼房。可以迁村并点、移地建村、改造旧村等形式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拆除旧房后要退宅还耕、节约还田。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暂时无能力集中建设的,村民要依法取得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执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超标部分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予以处罚(处罚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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