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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四)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开发复垦耕地所需资金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并由市计划、财政、农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下达开发复垦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从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要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农业开发使用权可以流转。在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下,可动员社会力量引资开发,也可参股开发,兴办集体农场。开发荒地从事粮食生产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五)严格审批,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为改善生态环境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必须经区县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加强城乡建设取土、用土的统一管理。凡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取土的,必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预交复垦保证金,并按规划取土,避免乱采乱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依法严格管理。
  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城市的用地规模。至2010年,中心市区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75.8平方米;滨海新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9平方米以内;中心市区和滨海新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2平方米左右;城镇居民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对各类建设用地都应实行规定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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