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劳发[1997]226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
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厅制定了《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
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和》(劳部发[1997]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省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分批分类进行;
1、首批认定人员为:
(1)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
(2)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的培训)。
(3)年满45岁以上,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技术理论和专业课教师;
2、第二批认定人员为:
(1)具备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中级(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已取得技师职务的技工学校生产学习指导教师。非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毕业者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理论及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劳动厅技工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省劳动厅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2)45岁以下,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的技工学校的技术理论和专业课教师。
(3)大专以上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专业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