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健全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走林工商、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发展道路,在治理上要统一规划,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建立合理的林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以资金、林果资源、技术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多种形式的林果股份合作制。提倡乡投资、集体投山、农民投劳,收益按比例分红,要进一步把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向股份制推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集体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政策,拍卖后的使用权允许继承、租赁和转让。
鼓励省内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山区独资、合资开发兴办林牧草场。凡是在太行山区建立合作经营苗圃、林场、草场的单位,可以抵顶植树任务。对于搞山区综合开发建立林果基地的,从有收入起1至3年之内免征农业特产税,新造梯田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不增加定购任务。拍卖的“四荒”地要按合同限期绿化,达不到要求的收缴绿化滞纳金。
在资金使用上,要注意向规模治理、名特稀优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倾斜。国家补助的造林费,可拿出部分作为集体股份进行股份合作造林,有条件的可建立100亩以上的集体果园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
逐步推行林价制度,规范和推动活立木市场,允许林业“三定”后营造和封育的中幼龄林进入市场进行拍卖。
四、多层次、多渠道增加太行山绿化的资金投入
在争取国家支持和积极引进外资的基础上,省级用于太行山造林绿化的资金筹措如下:省财政1997年安排440万元,1998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1440万元;1997年至2000年,省计委每年安排预算内基建投资150万元,并适当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省林业厅商省有关部门每年从首都周围绿化资金中安排450万元;省财政厅商省山办每年安排贴息资金400万元。省水利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太行山绿化工程。
有关市要根据工程任务,参照省筹资办法等额落实配套资金。各工程县从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林果部分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太行山区林果基地建设。荒山拍卖的资金要全部用于荒山治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实行义务植树,依靠群众投工投劳,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五、实施科教兴林战略,提高太行山绿化工程的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