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粤发[1997]第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第1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不准违反财务会计规定报销各种费用,违者严肃查处。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 中《
预算法》 ,加强对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超预算支出必须接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6]第29号文件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各类基金会资金的管理。省电力、交通、工商、国土、邮电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设立的各种基金和征收的各项费用,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准违反中央和省的规定,自行增加工资和补贴,滥发钱物,违者要追究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二、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坚决执行《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第7号),严格定编、定岗、定员、定领导职数,不准超编进入。超编人员经费由超编单位自行解决,并限期在二、三年内处理好超编人员问题。精减和撤并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提高经费自给率,力争在1998年底前,把事业单位的现有财政供养人员压减10%。严格控制成立各种临时机构,确需成立的不配编制,完成任务后即予撤销。省编办、省财政厅要会同教育部门制订新的教育人员编制方案,不得以代课形式变相增加民办教师。
三、严格控制新建和超标准装修办公楼。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规定的,一律不准改建、扩建或新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办公楼,也不准以建业务楼、综合楼名义或以直属单位及其他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现有办公楼经鉴定属危房以及新增机构确有必要新建、扩建办公楼的,必须严格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一律经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批;凡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或搞计划外工程兴建办公楼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凡经批准建设的办公楼项目,必须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年度投资额的30%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办公楼项目的审计监督。办公楼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挪用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新建和购买办公楼,不准使用银行贷款新建和购买办公楼。已立项而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建设,待重新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已动工尚未竣工的,要坚决把超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和装修超标准部分压下来。党政机关新建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旧办公楼应调剂给办公用房紧缺的部门使用。今后提倡由各级政府统建行政中心或综合办公楼,严格控制部门单独兴建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