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二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7]23号 1997年6月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