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4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第三条删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国家、省、市的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的“经营”修改为“销售”。
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项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