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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侨农场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侨农场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38号 1997年7月21日)


  根据[1997]19号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省华侨农场及所属企业(指农场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在1998年底前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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