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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10日公布)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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