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在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用相等面积的其他用途土地(如园地、养鱼塘、养殖业用地)还耕,并经土地部门核定。
(四)除国家征地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项目建设。
(五)市、区、县要成立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整理的组织领导。要以土地部门为主,农业、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制订土地整理的有关政策、工程程序和技术规程。要按照都市农业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土地。
(六)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加强土地挖潜。农村居民建房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建房标准,提倡建造相对集中的公寓式楼房。乡镇企业要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村骨灰要进行深埋或集中存放。严禁建造砖瓦窑。要通过土地整理,完成农村废弃地、闲置地、老宅基地的平整,实现复垦还耕。
五、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充分挖掘现有潜力,使城市建设尽可能利用非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内建设项目、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开工。
(二)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严禁非法交易。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应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三)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地建设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原则上用于耕地开发。
(四)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机制,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动拆成本,加强对企业需收购置换的土地、“三废”企业用地和危房简屋地块的收购力度,在土地市场交易中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增值水平。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可适时推向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
(五)开辟土地租赁市场,不断完善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可逐步试行对经营性、生产性项目实行分年收取租金的办法,在浦东新区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开。
(六)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好土地。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监察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