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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

  (五)利用国有土地存量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同时在一年内暂停新批办公楼、大型商场、高级公寓、别墅、大型游乐设施等项目。此项工作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占用耕地的一律停止审批;占用工业用地等非耕地的,应集中安排在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
  (七)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政策。开发、复垦的耕地不得少于所占耕地面积,而且要符合质量标准。开发、复垦耕地所需资金可作为建设用地成本或生产成本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全面清查建设用地
  (一)成立市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各区、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立即开展对辖区内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情况的全面清查。各区、县9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报市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对违反《通知》精神突击批地的,要重点清查处理。凡在今年4月15日后审批的占用耕地项目一律无效;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突击审批的占用耕地项目要进行重点清查,其中不符合用地审批规定的、突击审批的、超出今年占用耕地指标的项目一律无效。凡不符合《通知》精神突击批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三)在清查中,要以今年4月15日的土地状况为标准,对违反《通知》精神把耕地当非耕地审批的,要坚决纠正,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土地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土地整理
  (一)在区、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前,暂停审批占用耕地的小集镇建设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施行后,再按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实行占用耕地与复垦挂钩的政策,农民进镇后老宅基地一律拆除还耕。此项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
  (二)农民住宅建设、农村零星建房应在村镇规划范围内进行。今年利用耕地的农民建房也在冻结之列;利用老宅基翻新住宅的,要按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复审。对宅基地的面积,要严格按《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市政府24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此项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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