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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撤销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市科委,经市科委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核准。剩余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中途停止或拖期不完的,市科委有权撤销项目、追回拨款,上缴市财政局并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结余经费留给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用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期如数归还。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延期还款的报告,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指定专人并会同审计部门对科技三项经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所编报的课题经费概算和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执行。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进行非法支出、截留、转移和挪用项目经费、对财务决算弄虚作假,数据不实或有其他问题的,将依据有关财政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关于独立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86]3号)中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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